有限豁免说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10页(401字)
又称“职能豁免说”(Doctrine of Functional Immunity)。
主张应按照国家行为的性质或国家职能的种类对国家财产享有的豁免权加以限制的理论。该理论建立在把国家行为区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统治权行为与事务权行为、公法行为与私法行为的基础之上,主张外国国家只有在实现其国家权利主体的职能(即公共职能)时,才能享有豁免权。如果外国国家在从事所谓“私法行为”、“商业行为”(即非公共职能)时,应视同一般外国商人,不能享有豁免权。这一理论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30年代开始发展并广泛流行,1976年美国通过的《外国主权豁免法》和1978年生效的英国《国家豁免法》标志着当代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都已奉行了该理论。
有限豁免说将国家活动的表面性与主权性混为一谈,其核心是限制基于国家主权而取得的国家财产豁免权,实际上是限制一国主权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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