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货币金融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23页(915字)

调整含有涉外因素的货币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涉外因素指参加货币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是外国法人或自然人,或者其客体位于国外,或者其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涉外货币金融法是国家对当事人涉外货币金融活动进行管理的国内法,其主要渊源为我国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定,也包括某些我国参加的调整货币金融关系的国际条约、公约和承认的国际惯例。主要内容有:(1)涉外金融机构管理制度。近年来,我国大力加强涉外金融机构的设置,还出现了外资、侨资和中外合资的银行,因此加强对这类机构的管理十分必要。

这方面的法律规范主要有《银行管理条例》、《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侨资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有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办法》等,规定涉外金融机构、侨资、外资金融机构的设置程序、职能、业务范围等。

(2)境内外汇融资管理制度。境内的外汇融资,包括外汇存款、外汇借贷、外汇平衡和调剂、外汇买卖等活动。

我国这方面的法规有《中国银行存款章程》、《中国银行短期外汇贷款办法》、《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办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暂行办法》、《中外合资企业外汇收支平衡问题的规定》、《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金融机构代客户办理短期和远期外汇买卖管理规定》。(3)涉外融资管理制度。

包括对外借贷的计划管理、外汇担保管理、外侨登记与管理。我国在这方面的法规有《境内机构提供外汇担保的暂行管理办法》、《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外债登记实施细则》等。

(4)外汇管理制度。包括对外贸易项目、非贸易项目、资本输出入、汇率、黄金输出入的管理。

这方面的法规有《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对外汇、贵金属和外汇票证等进出国境的管理施行细则》、《对个人的外汇管理施行细则》、《审批个人外汇申请施行细则》、《对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汇管理施行细则》等。(5)涉外股票管理制度。包括对人民币特种股票发行、交易、经营机构的管理。

这方面的法规有《上海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深圳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实施细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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