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26页(247字)

债权人委托本国银行向债务人索取款项的业务,即由债权人出具一张由其签名的汇票,以此向债务人收款。

逆汇包括支票托收、信用证下的押汇和跟单托收等方式。经办逆汇业务的银行在接受债权人委托的票据或单据后,通过国外代理行向国外的债务人索取款项。银行在经营风险较小的业务时,通常在接受此笔业务时就进行买汇,提供资金融通,即先付款给委托人,再凭此票据或单据向债务人收款。

银行在向债务人收款时由于垫付了这笔资金,应该取得相应的利息,因而增加了一笔贷款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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