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股的境内证券经营机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28页(206字)

符合一定条件,经批准经营B股业务的境内的证券公司。

其须具备下列条件:(1)经营B股外汇业务的许可证;(2)完善的电信设备和一定数量的业务人员;(3)主管机关出具的经营B股业务的批准文件。除特别批准外,境内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自营买卖B股。

其经营B股,必须保存B股交易记录3年,以备核查。以承销团的形式发行B股时,承销团中的主承销机构须为境内证券经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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