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36页(743字)

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实质上是扩大了1933年证券法对二级市场的管理范围,它规范了证券交易所和柜台交易市场的证券交易行为,其宗旨就在于控制过分的投机和取消不公平的做法,以保证证券交易双方均不受操纵和欺诈,从而维护一个自由、高效、有序的证券交易市场。

它的主要条款包括:(1)上市登记。它规定所有的交易均需经证券交易委员会许可,所有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均需在委员会和交易所进行登记。

所谓登记就是呈交一份类似1933年证券法所规定的登记表申请书,包含与交易所缔结的上市协议在内的上市申请书,以及每季和每年填制报表送呈证券交易委员会,上述报表的复本在委员会和交易所存档。此外,该法还规定了交易所对违反上市协议的行为予以制裁的条款。(2)信用规定。该法授权联邦储备银行管理证券市场的信用,主要是施行针对商业银行最初保证金和经纪人帐户的U字和T字条款,以及针对经纪人、交易商和银行之外贷款者的G字条款。(3)代理申请。即不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可授权他人(或委托人)来行使表决权,但法律责成证券交易委员会控制代理人的请求。(4)股权收购申请。

股权收购和吸收合并的出价均受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定的限制,包括通过上述方式拥有其他公司股权数5%以上时,必须向委员会呈送有关材料,并向被收购公司披露有关信息。(5)内幕交易。如投资赖以实现的信息是一般公众所不能得到的,而这些信息并不违反证券交易委员会控制内幕交易的规定,则公司内部人员必须向委员会和上市的交易所提交一份公布其持有证券情况的申请报告,以及一份含有任何内幕交易情况的月报告。

否则,在公司重大事务发生日始的6月内,任何来自这种证券交易的利润,必须由公司或代表公司的股东来抵偿,以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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