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39页(624字)

所有经营欧洲货币借贷业务的银行。

例如,一家设在伦敦的银行,如果经营英镑以外的其他货币(如美元、日元等)的存贷业务,那么它便是一家欧洲银行。欧洲银行业务中大部分是银行同业存款,而且存款的期限大多数很短,存款的利率主要决定于对银行信用风险的估计、存款所在国有联系的主权风险以及货币发行国限制货币转移的可能性。欧洲银行的存贷业务经常是通过国际经纪人这一中介人来完成的。在德国、瑞士、法国都有这样的经纪人。

欧洲货币的交易主要通过银行与经纪人之间的电话来进行。采用这一方式的优点在于:(1)节省了欧洲货币的供需双方寻找市场的时间;(2)在成交之前可以对银行行名进行保密而只说明愿意交易的银行类型;(3)通过经纪人交易可以将款项贷给第一流的银行,使这种无担保的借贷行为风险极小。许多欧洲银行按存款的不同期限设立帐簿。设立帐簿的目的是随时了解各借贷期限之间的差额而非总债务。

欧洲银行吸收的存款期限有延长的趋势。欧洲银行为了使欧洲货币市场对非银行客户的资金更具吸引力,也能使存款到期日能和借款者展期的要求相适应,以美国第一花旗银行率先设立了一种欧洲美元存款凭单。

该凭单最小面额为25000美元,发行时以1000美元为一个增减单位,其到期日从30天到若干年不等。欧洲银行经营欧洲货币交易,但这种交易不会脱离该货币发行国的银行体系。

对货币发行国银行体系来说,只是存款的持有者在公司和欧洲银行或欧洲银行之间发生了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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