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威特阿拉伯经济发展基金贷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42页(390字)

科威特国政府贷款办理机构——科威特阿拉伯经济发展基金会提供的贷款。

1961年,根据科威特国第35号法律成立了负责双边政府贷款事务的官方金融机构——科威特阿拉伯发展基金会,一般统称科威特基金会。其目的是利用其石油盈余资助阿拉伯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并为它们发展规划的落实提供贷款。1974年以前,基金会主要资助对象是阿拉伯国家,以后扩展到所有发展中国家,基金会只向特定项目或规划提供贷款。借款金额占所需金额50%以下。

贷款货币和偿还货币除特殊情况可用其他货币之外,一般都是科威特第纳尔。贷款年利率在0.5-4%之间,其中含0.5%的手续费,贷款期限在10-25年,特殊情况下可达30-50年,包括5年左右的宽限期。

贷款针对非政府实体时,要求借款方政府提供担保,有关贷款协议的争议,通常规定适用双方现行法的共同原则和平等原则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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