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43页(584字)

由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对成员国所提供的贷款。

根据《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的规定,贷款政策为:(1)贷款对象为成员国的政府、政府机构及其担保的公私企业;(2)借款方确实无法以合理条件从其他来源获得贷款;(3)贷款一般与世界银行审定批准的特定项目相结合,且借款方具备足够的偿还能力;(4)贷款利率、费用、偿还安排合理;(5)贷款的使用受银行监督;(6)一般不受成员国政治性质的影响。贷款方面为:(1)农业和农村的发展;(2)能源;(3)成员国政府设立的开发金融公司;(4)教育;(5)人口计划;(6)旅游。贷款具体条件为:(1)贷款额度,对所有项目的贷款均只占其所需资金的一部分,比例可以调整。从40%、50%、70%不等,其余资金由借款方自筹;(2)贷款期限根据项目建设期而定,一般为20年以上,最长可达30年,宽限期4年左右;(3)贷款利率参照资本市场利率,但一般低于市场利率,1982年7月以前采用固定利率,以后采用浮动利率;(4)贷款使用范围限于成员国境内;(5)贷款货币和偿还货币一致;(6)贷款费用较小,对未提款部分计收年利率0.75%的承担费,对提交核准的贷款收0.25%的手续费。

贷款的一般程序为:(1)非正式商谈;(2)项目的选定;(3)项目准备;(4)评估;(5)谈判;(6)执行;(7)总结评估等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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