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投资银行贷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45页(601字)

由欧共体属下的欧洲投资银行所提供的贷款。

欧洲投资银行是根据“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129条的规定成立的,1958年3月正式营业,从成立到1964年以前,贷款业务不多,70年代以后,业务发展很快。根据“欧洲投资银行章程”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银行贷款目的是:(1)资助共同体内欠发达地区的开发,促进共同体平稳发展;(2)资助几个成员国都受益的建设项目,促进共同体一体化;(3)向因共同市场的发展需要而进行的新工业的建设,旧工业的改造和转产等项目提供资助;(4)资助与共同体有联系的国家及某些其他国家的开发建设,以促进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

银行贷款基本条件是:(1)贷款针对特定项目,如果是工业项目,建成后应在共同市场具有竞争力,如果是基础设施项目,也须有利于国民经济,银行贷款只能为项目所需资金的一部分;(2)依据平均市场利率及贷款期限确定利率水平;(3)贷款货币可以是单一货币,也可以是多种货币的组合,但还款货币须与贷款货币一致;(4)贷款期限根据项目情况而定,一般为20年,也可长达30年;(5)贷款担保必须充分,通常由项目所在地国家提供担保;(6)根据银行要求,为保证项目顺利完成而设定的其他条件。

1963年设立的特别处,专门对联系国和地区提供贷款,这种贷款利率较低,多采用利率回扣(2~3%)或补贴(2~3%)方法,期限5~30年,宽限期5~8年。

上一篇:国际金融公司贷款 下一篇:中期贷款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