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完成保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54页(217字)

在项目贷款中项目承办人在项目建成并投产之前向贷款人提供的实质性的完工信用担保。主要内容是:(1)项目承办人保证在规定的日期完成项目并使它投产;(2)除原计划内的融资之外,在必要时承办人用自有资金或以从属贷款方式弥补超预算资金,即承办人追加对项目公司的股权出资或由其或通过其他金融机构向项目公司提供位次贷款,使项目能于预定的日期完成;(3)项目公司须满足有关项目完成的财务检查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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