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保证人补偿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62页(190字)

如果贷款保证人提供的保证归属共同保证,一旦保证人之一首先清偿了债务,他就有权向任何其他保证人请求补偿,贷款方一概不得损害保证人的这种权利。但在国际融资实务中,确有许多贷款保证协议给予贷款方自由处理同其他保证人关系的权利,一旦保证协议规定贷款方可任意解除任何保证人的责任,那么贷款方自由处置权的运用显然不利于首先清偿贷款的保证人。

上一篇:贷款保证人代位权 下一篇:按份保证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