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用信用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62页(481字)

是担保人(即开证行)应借款人的要求开立的以贷款人为受益人的支付凭证。

当贷款人向担保人出示备用信用证和借款人违约的证明时,担保人须按该证规定的款项支付。备用信用证是信用担保的一种方式,它独立于贷款协定而存在,担保人只根据该证规定和违约证明付款而无需对借款人是否违约等事实进行审查,与一般商业信用证在这方面是类似的,不同的只是商业信用证的议付条件是单据,而备用信用证的议付条件是借款人违约的证明;商业信用证开证行担保的是买方的付款义务,而备用信用证开证行担保的是借款人的还款义务。备用信用证通常都明确规定其是可撤销的还是不可撤销的。

如果没有注明是不可撤销的,就不能有效起到保证作用。

由于备用信用证独立于贷款债务,担保人义务的履行就不受借款人的任何影响,即使借款人的行为在法律上无效,担保人的义务也不可撤销,备用信用证的开证行不负任何审查借款人是否真正违约的义务,只要贷款人提示的证明文件符合开证要求,但强调贷款人要求担保人付款时所提示的单据必须和备用信用证严格一致。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适用于备用信用证。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