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用信用证格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63页(924字)

备用信用证应记载的事项及典型条款的书写须符合的要求。

若贷款以备用信用证方式担保,贷款协定应明确规定如下:“借款人义务的履行须得到由保证人以X形式出具的备用信用证的支持和保证。这种保证金额为__,并不得在最后一个分期支付日后__个月(或天)内终止。”备用信用证的典型格式如下:

A银行(开证行即保证人)地址

致:B银行(受益人即贷款方) 日期__

地址 信用证编号__

迳启者:

兹为D公司(借款人)开立以你行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金额为__,凭你行出具的见票即付汇票以在__地的C银行(议付行)为付款人并附具如下例行签署和注明日期的声明付款:

“根据D公司和B银行订立的贷款协定之条款,按A银行代表D公司开出的__日、第__号信用证所提取的款项可支付给签署人。”

所有根据信用证出具的汇票必须订有如下条款:“按A银行开出的__日,第__号信用证提款。”

允许部分提款。

我行将与按本信用证规定条件出具的汇票之出票人、背书人和善意持有人交往,该条件是:如果汇票在__日或在该日之前向在__地的受票人出具和提示,该汇票将被适当承兑。

本信用证受国际商会1933年修订的第4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支配。

A银行

__(授权签署)

实践中,备用信用证的具体内容可以根据需要作适当调整。

但备用信用证各方当事人、种类、号码、金额、汇票等事项属于必须记载事项,不可缺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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