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企业的出口商品价格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66页(1062字)
对外贸易企业按照国家统一制订的掌握出口商品价格的有关规定,对本企业经营范围内的出口商品价格进行核定并实施管理。
我国目前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出口商品价格管理制度:第一类出口商品的价格和第二类出口商品的价格统一由各外贸、工贸进出口总公司协调管理;第三类出口商品的价格由各进出口商会协调管理,以便维护正常的外贸经营秩序,做到联合统一对外。一般来说,确定和掌握出口价格的原则应当是“随行就市”,按照国际市场的价格水平掌握。如果脱离国际市场价格水平,偏高偏低都对我出口不利。价格偏高,容易失去客户和被挤出市场,达不到扩大出口的目的。
价格偏低,除少收外汇外,也易被竞争者指责为低价倾销,受到进口限制或被征收反倾销税,也对我出口不利。除此以外,在确定出口价格时,还必须考虑国内的因素,如产品的成本核算和出口的销售意图,国别地区政策以及出口盈亏率的掌握。
外贸企业在具体核订出口商品价格时还应注意:(1)地区差价::主销市场与新、小市场;本销市场与转口市场;近洋市场与远洋市场;协定贸易地区与自由现汇地区,价格都应有区别。(2)数量差价:一般来说,在一定的起订量基础上,数量越多,价格应越低,反之亦然,(3)品质差价:按质论价,优质优价,特殊的具有艺术价值的出口商品的价格应大大高于一般商品价格。
(4)季节差价:农副产品应当旺季价低,淡季价高。
服装鞋帽等季节性商品及节日礼品的出口价格应随流行季节,行时价高、落市价低。(5)客户差价:对包销商与经销商、中间商与实用户,价格应有区别;对新、老客户,大、小客户价格也应有差别。(6)佣金折扣:应视不同商品、地区、客户加以区别;注意是否包含广告宣传费、行情资料费等其他费用。
(7)交货时间:按我一般正常交货时间与按客户要求进行的特快交货应有差价。(8)使用货币:由于不同货币的币值“软”“硬”不同,应根据其升、贬值情况及浮动趋势在价格上不同。
(9)支付方式:对信用证(L/C)与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应有价格区别;即期信用证与远期信用证也应有差价。(10)包装装潢:大包装与小包装、一般包装与特殊要求包装应有差价。
(11)售后服务:部分商品,尤其是机电仪产品,有无备品、备件及维修服务,价格应有区别。(12)运输方式:是否使用托盘或集装箱;是直达运输还是转运;是海运、陆运、空运还是多式联运,出口价格均应考虑。
(13)保险费用:一般均按出口货值110%投保平安险,如客户要求增保兵险等其他附加险,其他额外保险费应计入出口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