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70页(256字)

企业在进行生产和业务经营的过程中,对发生的盈亏自行负责,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即对实现的利润,按国家规定进行纳税、上缴或留成;对发生的亏损,以自有资金,或报请上级批准拨款进行弥补。因经营不善造成连续亏损甚至无法清偿债务的企业,可按法律规定的手续,宣告破产倒闭,进行破产清理。自负盈亏的企业,必须是独立核算的企业。我国外贸企业,从1991年1月1日起,取消国家对外贸出口的财政补贴,全部实行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机制,这标志着我国外贸体制改革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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