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72页(619字)

法律上称承诺。

受盘人声明或做出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盘。对发盘的接受一经生效,合同即告成立。

构成一项接受的必备条件有四:(1)接受必须由特定的人作出。发盘是向特定的人作出的,因此,只有特定的人才能对发盘作出接受,而不能是第三者。

(2)接受必须表示出来。如果受盘人在思想上愿意接受对方的发盘,但保持缄默或不作出任何行动,不能构成接受。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受盘人可以用作出声明或做出某种行为,例如与发运货物或支付价款有关的行为,来表示对一项发盘的接受。(3)接受必须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送达,如未规定有效期,则须在合理时间内送达发盘人。

如何确定合理时间,须适当地考虑到交易的情况,包括发盘人所使用的通讯方法的迅速程度。(4)接受必须与发盘相符。

受盘人对发盘表示接受时,不得对发盘条件作任何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否则,即为拒绝该项发盘,而构成还盘。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9条第(2)款将接受中对发盘条件所作的添加或更改分为实质性变更(material alteration)和非实质性变更(nonmaterial alteration)两种。

如接受附有实质性变更,则该项接受即成为对发盘的拒绝,并构成还盘。如接受附有非实质性变更,则该项接受仍具有接受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通知受盘人他反对其间的差异。

参见“实质性变更”、“非实质性变更”、“接受生效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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