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73页(365字)

又称迟到的接受。

一项已经超过发盘有效期才送达发盘人的表示同意发盘的通知。接受必须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送达,如发盘未规定有效期,在合理时间内送达发盘人,始为有效。如果表示同意发盘的通知晚于规定的有效期或合理时间送达发盘人,该通知即成为逾期接受,按照各国法律,逾期接受无效。它仅应视为一项新发盘,除非发盘人对逾期接受表示同意。

但是,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1条规定,在下列两情况下,逾期接受仍可有效:(1)如果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该项逾期接受仍然有效的意见通知受盘人。(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发盘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有接受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他认为他的发盘已经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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