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78页(525字)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就某项过去的事实或未来的履行(作为或不作为)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所达成的共识和意思表示的一致,常用书面文件形式表明。

“协议”常可作为“合同”的同义词予以使用,但“协议”较之“合同”具有更广泛的含义。它既包含可为法律强制执行的协议,即合同,又包含不可为法律强制执行的协议,即缺少合同有效成立要件的协议,例如,有保留条件的协议和社交性协议。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如果买方和卖方所签署的书面文件,其内容对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已作了明确、具体和终局的规定,则该文件即使冠以“协议”或“协议书”的名称,也可构成一项在法律上有约束力的合同。如果买卖双方所洽谈的交易比较复杂,经谈判后,商定了一部分条件,其余条件有待进一步商洽,在此情况下,双方可先签署一项“初步协议”(Preliminary Agreement)或“原则性协议”(Agreement in General),将双方已商定的条件确定下来,其余条件容后再议。这种协议不能视作在法律上有效的合同。但在此类协议中应订明:“本协议属初步性质,正式合同有待进一步洽商后签订”,或作出其他类似意义的声明,以明确该协议不属正式有效合同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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