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的移转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80页(1393字)
一方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移转于另一方。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的所有权从何时起由卖方移转于买方是关系到买卖双方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因为一旦货物的所有权移转于买方之后,如果买方拒付货款或遭遇破产,卖方就将蒙受钱货两空的损失。因此,卖方在收到货款之前,往往采取各种方法保留其对货物的所有权,以此来保障自身的利益。各国法律对所有权问题的规定差异比较大。
英国货物买卖法把所有权的概念同它无直接关系的问题搅在一起,认为:货物所有权从何时起由卖方移转于买方决定着谁承担货物的风险,谁对货物有保险利益,并直接影响到买卖双方在一方违约时可能采取的救济方法以及其他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例如规定:“除另有约定者外,卖方应负责承担货物的风险直至财产权移转给买方时为止。但财产权一经移转给买方,则不论货物是否已经交付,其风险均由买方负担。”在具体处理上,英国货物买卖法主要是区别特定物的买卖和非特定物的买卖作出不同的规定:在特定货物或已经特定化的货物买卖中,货物所有权在缔约双方意图移转时移转给买方;未经指定或未经特定化的货物,在将货物特定化之前,其所有权不移转于买方。
该法又规定,无论何种货物,卖方均可保留对货物的处分权,在此情况下,在满足卖方要求的条件例如支付货款以前,货物的所有权仍不移转于买方。
卖方保留货物的处分权,可在合同中作出相应规定;也可把提单抬头作成凭卖方或卖方代理人指示交货,或者通过对提单的处理方法,例如要求买方承兑汇票或见票付款后再交付提单。
美国统一商法典则规定,货物所有权移转于买方的时间主要应区别两种不同的情况:(1)当货物需要运输时,即如果按照合同卖方有义务把货物运交买方,但未规定具体目的地,货物所有权于装运的时间和地点移转于买方;若合同要求卖方把货物运到指定目的地,则货物所有权于目的地交货时移转于买方。(2)当货物无需移动时,即卖方已经把货物交给第三人保管,如已把货物存入仓库而让买方到指定仓库提货,倘若保管人对货物出具了可转让的物权凭证,货物所有权在卖方将此项凭证经背书交付买方时移转于买方;倘若保管人未出具可转让的物权凭证,而且货物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确定在合同项下,货物所有权于订立合同时移转于买方。
法国民法典以买卖合同的成立决定货物所有权的移转。但如果标的是种类物,则必须经过特定化之后,其所有权才能移转于买方,但无需交付;买卖双方也可以在合同中规定所有权移转的时间。德国民法典规定,所有权的移转必须订立一项与买卖合同相分离的有关所有权移转的物权合同。如为动产须以交付(包括实际交货和交付物权凭证)为必要条件。
由于各国关于所有权移转问题的法律差异较大,不容易协商统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除规定卖方有义务对所售货物的所有权移转于买方,并保证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请求外,对所有权移转的其他问题概不涉及。在国际贸易惯例中,也只有国际法协会制订的关于CIF合同的《华沙——牛津规则》对所有权移转于买方的时间作了规定。
按该规则规定,货物所有权移转于买方的时间是卖方把提单交付给买方的时刻。该项规定虽是针对CIF合同,但一般认为也可适用于卖方有提供提单义务的CFR和FOB合同。至于卖方没有提供提单义务的合同,如EXW、DES合同,一般可认为在卖方把货物交付给买方控制时,货物的所有权移转于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