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对部分货物不符的救济措施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87页(287字)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在卖方只交付部分货物或所交货物只有部分符合合同规定时买方可采取的救济手段。
公约第51条规定,如果卖方只交付合同项下部分货物,或者虽然交付了全部货物,但只有其中一部分符合合同规定,此时买方可对漏交部分或不符部分,采取第46条至50条所规定的诸如交付替代货物,对不符部分的合同宣告解除或减少价金等救济手段。一般不能宣告整个合同无效或拒收全部货物,除非卖方完全不交货或者所交货物不符部分或漏交部分将会导致根本违反合同,例如关键部件漏交或不符导致所买卖的设备不能使用,则买方可以宣告整个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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