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对提前交货或超量交货的补救措施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87页(255字)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卖方在提前交货或超量交货时可采取的补救措施的规定。
公约第52条规定,如果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前交货,买方可以收取货物,也可以拒绝收取货物。一般来说,买方拒绝接受卖方提前交付的货物并不等于对合同的解除,买方仍须收取卖方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所提交的货物。
第52条还规定,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多交部分的货物而不能拒收全部货物。如果买方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买方应按合同价格付款。
上一篇:买方对部分货物不符的救济措施
下一篇:买方减低货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