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减低货价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87页(360字)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买方接受卖方交付的不符合同规定货物情况下可以要求减低货物的价格。

公约第50条规定,如果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而不论买方是否已经支付货款,买方都可以减价。减价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间的比例计算。

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即卖方在交货时的不符货物的实际价值,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一般是指原合同规定的符合合同货物在交货时的应有价值,将原合同价金乘以前者与后者的比例即减价幅度。这种救济方法主要适用于卖方交货虽然与合同不符,但买方仍然愿意收下而不愿采用其他救济措施的场合。根据本条规定,如果卖方已按公约规定对其任何不履行合同义务做出补救,或者买方拒绝接受卖方对此作出补救,买方就不得减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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