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卖方宽限期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87页(405字)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卖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买方可以给予卖方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其履行义务的规定。

公约第47条指出:(1)买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卖方履行其义务。此项规定一般适用于卖方延迟交货而又未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买方因此无权立即解除合同的场合。“一段合理时限”由买方单方面所给予,其时限的长短仍应视卖方在额外时间里得以履行的客观状况。“额外时间”则是指合同交货期满后一段时间,即宽限期。(2)如果买方已给卖方宽限期以让卖方在此期间履行义务,那末在此期间,买方就不能对卖方采取任何补救措施,除非买方已收到卖方的通知,表明卖方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但是,根据公约规定,买方并不因此而丧失因卖方延迟交货而所享有的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因为卖方的违约并不能因买方给予他一个宽限期而得到豁免,除非买方不行使损害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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