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期违约的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89页(344字)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履行合同过程中当事人预期违约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指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前,已有迹象表明合同一方当事人将不会履行其合同义务。为维护受害方的利益,公约第71条、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显然将不会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时,可以中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即使是卖方已将货物发运,他也可以阻止将货物交付给买方。

但宣告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合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后则必须继续履行自己的义务(第71条)。如果在合同履行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当然,他也有义务向对方发出合理的通知,使对方可以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第7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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