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12页(358字)

澳门总督制定的具有与法律同等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澳门组织章程的规定,立法的任务系由立法会及总督执行,总督行使立法权系通过法令,包括所有专属于对澳门地区有利事宜,而非葡萄牙主权机构或立法会的范围者。当立法会已授予立法的许可或已解散时,立法权亦属于总督。总督立法的程序是:政府主管部门或政府立法事务办公室拟订法律草案,再由总督或由其委派代表主持咨询会听取咨询委员的意见,然后由总督签署并颁令执行。法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格式,均用编号、年份加大楷字M作为代号,并附写公布日期,以资认别,法律文件还冠以扼要的反映法令主题的名称,并在澳门政府公报上公布才产生法律效力。1999年12月20日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行政长官将不享有制定法令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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