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12页(521字)

法国和由它的前殖民地变成的独立国家根据1958年《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建立的一种松散的国家联合。联合的目的是基于法国与前殖民地国家经济文化上的联系,法国为维护其利益和保持其影响,而这些殖民地国家也依赖于法国。在第四共和国时代,旧的保护国家实现了独立,脱离了法国。同时,在非洲和海外领地,实行国内自治的要求日益高涨。在这种情况下,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为维护法国与殖民地国家的联系,规定共同体成员国可以独立。成员国根据这一事实可脱离共同体。在共同体内各成员享有自治权,自由处理各自的事务;共同体的职权范围包括外交、国防、共同的财经政策以及关于战略原料的政策等。法兰西共和国总统代表共同体。共同体设立以法兰西共和国总统、总理和各成员国政府首脑组成的行政会议。共同体成立时有12个成员国,主要是法国的前非洲殖民地国家。共同体成立后不久,部分国家就谋求独立,但又不希望脱离共同体。于是,法国很快修改了宪法,规定成员国可以不脱离共同体而独立。现在,法国同旧非洲殖民地、托管地统治下的地区之间的关系已不再属于称作共同体的国内或国际组织,而只是以各种合作协定为基础的独立国家之间的关系。共同体已名存实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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