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10页(3937字)

法国现行国家根本法,因其反映戴高乐的政治哲学并由他主持制定,故亦称为“戴高乐宪法”。

历史背景和制定过程 1946年法国宪法仿照英国模式建立了议会内阁制体制,但它忽视了法国的现实政治基础:即公意的分裂和相应的政党林立。尽管这种情况在第三共和国时期也存在,但由于有一个实权总统,所以对政治局势的影响并不十分突出;然而,1946年宪法下的总统是虚位的,因而在第四共和国存续的12年中政府更迭频繁,政局极为不稳。1958年5月13日驻阿尔及利亚的法国殖民军团因不满中央政府的海外政策而发动叛乱,不久又得到科西嘉海军响应,要求戴高乐出山主政,至此,中央政府已明显无力控制局势。弗兰兰(Pierre Pflimlin)在自荐为总理几天后便不得不辞职,1958年5月29日总统科蒂(René Coty)提名一直对1946年宪法体制持反对意见的戴高乐为总理候选人。戴高乐以辞职相威胁,使议会通过了对他的提名及其施政纲领。6月3日议会通过了一项改变1946年宪法第90条效力的宪法性法律,以确立戴高乐政府的基本改革原则:全民公决是权力惟一来源,行政权和立法权必须切实分开,政府应向议会负责,司法权应保持独立,以及宪法应成为维护人民与共和国关系的工具;法律还规定成立一个委员会,负责制定新宪法,并规定新宪法须经全民公决方得生效。根据这项法律,戴高乐政府开始启动。7月戴高乐提出宪法草案,由法学家、大学教授和高级公务员组成的宪法咨询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了修改,于9月4日向全国公布,9月28日举行全民公决,宪草以压倒多数获得法国人民认可,10月4日正式公布生效,第五共和国成立。

结构、基本原理和内容 宪法由前言和15章92条组成。前言本身不是一个权利宣言,而是规定遵循1789年《人权宣言》和1946年宪法前言所确立的各项人权和主权原则。前言将1946年宪法的“法兰西联盟”的提法改为“法兰西共同体”,强调各民族的平等地位。宪法反映了戴高乐的基本宪法思想,其内容中所蕴含的基本原理主要有三个:议会制政体、二元制体制和理性主义。首先,第五共和国的政体形式上是议会制的,符合议会制的两个基本特征:政府向议会下院负责和政府有权解散议会下院,但在解散议会的问题上,除大选后一个月内国民议会行使特别权力如弹劾权时和可以咨询议会两院议长三项条件的限制外,总统有自由裁量的权力。其次,二元体制是指,在国家元首和英式内阁之间分配行政权:内阁在总理的领导下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政策,掌管行政机构和武装部队;总理领导政府的活动,负责国防事务,确保法律的执行,有权向总统建议任免政府各部部长和国务秘书,有权代表政府向议会提出施政纲领和发表政府总政策声明,而且,总理可以向议会提出立法创议和修改宪法的建议。相比之下,法国总统行使的则是更为宏观的调控权力,作为社会的“公断人”,总统有权解散同样代表民意的国民议会,有权就所有涉及公共权力机构和国际条约的立法交付全民公决,1995年7月31日法国议会两院通过一项宪法修正案,将公民投票的范围扩大到经济、社会、乃至公共部门改革领域,以限制议会的立法权;当共和体制、国家独立、领土完整或国际义务的履行受到严重和直接的威胁时,以及国家机构职能的正常行使遭到中断时,总统可以成为暂时的独裁者,这个规定产生于对阿尔及利亚危机的经验总结,是一种超越立法权的国家元首的特殊权力。总统任命内阁总理,主持内阁会议,内阁的任何决策和法令都要由总统签署方能生效,所以内阁政策的最后决定权实际上掌握在总统手中;但总统对政府的政策不负担政治责任,而由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长向议会负责。最后,理性主义主要意味着从第四共和国的那种片面追求民意的立宪思想转向考虑法国公意分裂的现实政治国情,将确保政府效率和稳定作为宪制的根本目的,从技术上对议会的立法权、任免权和倒阁权作出了限制,宪法限定了议会立法事项的范围,议会可以就国家管理和公民基本权利等方面的问题立法,宪法未明确列举的国家事务由政府以法令的形式予以规定,政府法案将优先得到审议;在对法案进行议会辩论时,政府在程序上起主导作用,使有利于政府的法案得以顺利通过,不利于政府的法案则较难成为法律,同时,总统还有权要求议会对送交他颁布的法律重新审议,议会对此要求不得拒绝。根据宪法,议会享有的倒阁权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国民议会至少有1/10的议员签名才能提出不信任案,48小时以后才能进行表决,全体议员过半数方能通过;而且如未通过不信任案,则签名议员在同一会期中就无权提出新的不信任案。依据这三个原理作出的上述宪政构造使第五共和国议会内阁制在实际上成为总统权力高度集中的总统制,由于这种制度,困扰第四共和国政权的政治混乱结束了。

主要国家机构 ①共和国总统。作为国家元首,总统负有确保宪法得到遵守,保证公共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国家的稳定,保证国家独立、领土完整和法制统一的责任。宪法最初规定总统由议会两院、省、市镇以及海外领地议会共8万名代表组成的选举人团间接选举产生,任期7年,连选可以连任,1962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总统与议会一样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实行两轮多数选举制度,即当第一轮投票中无一候选人获得绝对多数票时进行决选,在第二轮投票中获得相对多数票的候选人当选。按照组织法,总统候选人的提出须有来自至少30个省500名选举人的保荐签名,其中来自同一省的签名不得多于总数的1/2。宪法委员会设立一个特别机构,负责监督总统选举的全过程。而对总统惟一重要的牵制是议会两院可以公开投票的多数提出对总统的弹劾案。②政府。由一名总理、各部部长和国务秘书组成。总理一般由总统任命国民议会多数党领袖担任;部长和国务秘书由总理提名,总统任命;部长中有若干名国务部长,分掌几个大部,实际地位相当于副总理。宪法规定内阁成员不得兼任议会议员,凡接受政府职位的议员,必须在30日内放弃议席,以使立法与行政分离,抑制议员的倒阁念头和网罗议会外的专家、人才,所以第五共和国的政府中常有非党派人士出任部长等职务的现象。③立法机构。宪法设立两院制的议会,下院为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国民议会,法国本土和海外领地共划分为577个选区,每一选区通过两轮投票选出1名议员,任期5年,5年后全部改选;上院为参议院,法国本土各省、市镇和海外领地议会两院议员组成选举人团经两轮投票间接选举产生317名议员,分为多数投票制和比例代表制议员两部分,任期9年,每3年改选1/3。两院各设有6个常设委员会、调查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和若干特别委员会。各委员会的成员按政党议席比例分配,议会党团在议会工作中起实际的引导作用;两院议长、副议长、议会党团主席、委员会主席、经济计划委员会和政府代表组成一个议长主席会议,负责决定议院的议事日程。两院中,参议院被认为代表地区利益并具有灵活性,除财政法案的提案权外,宪法赋予它与国民议会几乎同等的立法权,但在其他权力如监督权方面则比国民议会的权力要小些,同时政府既不向它负责,而它也就不能解散政府,并且,当总统因故不能视事时参议院议长代行总统职权。④宪法委员会。宪法委员会是第五共和国宪法新设的机构。它由卸任总统和现任总统及议会两院议长各任命1/3的9名成员组成,任命的委员任期9年,不得连任。宪法委员会负责监督议会的立法活动,使之不超越宪法第34条规定的议会立法权范围,当议会和政府间就立法范围发生分歧时,宪法委员会可根据任一方的请求予以裁决;任何组织法和议会两院的议事规则在施行前均需交宪法委员会审查是否违宪,任何法律在颁布前也可依总统、总理、两院议长或一定数量的议员的请求就其合宪性问题提请宪法委员会裁决。这项宪法权力在70年代逐渐扩大,使宪法委员会获得了保护公民宪法权利和自由的权威。第五共和国宪法的一个显着特征是没有专门的公民权利规定,仅在前言中规定忠于1789年的人权宣言和1946年宪法前言的各项权利规定。宪法委员会在1971年的一项宣布限制公民结社自由的法律违宪的裁决中引用了人权宣言的条款,从而使之成为有宪法约束力的规范,完善了第五共和国的宪政体制。

除上述几个机构外,宪法还设立了由共和国总统任主席的最高司法会议,负责监督法院的工作、任命法官和对违纪法官进行惩处;设立选自议会两院议员组成的特别最高法院,负责处理对总统和其他政府官员提起的弹劾案;设立负责对政府和议会进行经济政策咨询和有关立法咨询的经济与社会委员会。宪法还对法兰西共同体作了专章规定。

宪法的修改 修宪的倡议权由总统和议会议员分享,修宪草案须由两院以同一文本通过并经公民复决后方能确定,但如总统决定将草案提交两院联席会议讨论并获得3/5的多数通过了草案,则无需再举行公民复决。如发现宪法的修改有损于领土完整,修宪程序必须终止;宪法进一步规定共和政体不得成为宪法修改的对象,从而断绝了在第五共和国宪政体制下复辟君主制政体的一切企图和可能。迄至1995年止,第五共和国宪法经过1960年、1962年、1963年、1974年、1976年和1995年6次修改,分别涉及对宪法修改的限制、总统直选、议会会期的起讫、修宪程序和总统选举的程序等问题。1969年戴高乐提出了一项广泛涉及公共权力和经济改革的宪法修正案,为公民复决否定,戴高乐因此而辞去了总统职务。1973年和1974年的另两项修宪建议同样未能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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