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对货物不符负有责任的时间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89页(517字)

关于卖方于何时对货物不符负有责任的规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6条规定:卖方应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对风险移转到买方时所存在的不符合同情形,负有责任,即使这种不符合同情形在该时间后方始明显。一般而言,以风险移转前后的时间来确定卖方负有货物应符合合同要求的责任的期间,是符合国际贸易惯例和通常做法的。

例如在采用FOB、CFR或CIF贸易术语时,风险移转的时间是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的时候,根据本款规定,卖方负有责任的时间仅限于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时间。不过,假如货物与合同要求不符的情形特别是货物本身隐蔽的、潜在的缺陷要在风险移转于买方之后一段时间才能显露或发现,此时尽管风险移转在先,卖方仍应负有责任。

如果货物不符合同情形是由于卖方违反他的某项义务,包括违反关于货物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适合于其通常用途或某种特定用途或将保持某种质量或性质的任何保证,那末,卖方对货物在风险移转于买方之后所发生的不符合合同情形亦应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卖方违反某项义务与不符合同情形存有因果关系,那末卖方责任不因货物风险移转而消除。

例如在品质担保的期限内发生不符合同情形的,卖方须负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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