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的记载事项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94页(348字)

提单按业务惯例记载的事项。

只要不破坏提单的合法性,即与实际货运不发生矛盾,这种记载事项多一项或少一项,并不影响提单的有效性。海牙规则只规定提单必须记载的重要事项。即承运人签发的提单,除载明其他事项外,尚须载明下列三项:(1)货物的主要标志;(2)货物的件数或数量或重量;(3)货物的表面状况。

海牙规则的上述规定是强制性的,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不得擅自更改。海牙规则所规定的三项记载事项,从航运业务的需要看是不够的。而且提单又是可转让的有价证券,为使之转到善意的第三方手中时具最终证据效力,汉堡规则第15条第一款将提单的记载事项增加到13项之多,其中第(3)项规定必须记载“承运人的姓名和主要营业地点”,使收货人对承运人进行索赔诉讼时有确定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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