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航上的谨慎处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95页(353字)

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是一种承运人提供适航船舶的折衷义务。

它不像普通法规定的绝对适航义务那样,不论承运人有否参与过失行为,或承运人事先是否克尽职责,甚至不管承运人能否做到事先预见,只要是不适航引起的货损,承运人都得负赔偿责任,而只要求承运人在提供适航船舶上,达到同等职务人员在通常做法上的要求即可。承运人这种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的义务不仅限于其本人,而且包括其代理人、雇佣人。如果因为船长或承运人的其他雇佣人员未尽谨慎处理之责,而使船舶不适航,因此造成的货损,承运人也得负责。承运人在做到谨慎处理之后仍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只要成因是在法定的免责范围内,则由此引起的货损,承运人就可以免责。

但承运人同时得负举证责任,证明船舶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已尽谨慎处理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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