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兔粘液瘤病证明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55页(223字)

国际兽疫局1998年《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第3.7.1.1条规定,进口家时,进口国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要求出具国际动物健康证书,证明动物:(1)装运之日无粘液瘤病临床症状;(2)自出生或装运前6个月内,一直饲养在无官方报道发生过粘液瘤病的养殖场内;第3.7.1.2条规定,进口家兔或野兔皮和毛时,进口国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要求出具国际卫生证书,证明皮毛经过处理(干燥和鞣制,确保粘液瘤病毒被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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