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船舶过失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96页(207字)

又称航行过失。

海牙规则第4条规定,承运人在保证船舶适航的前提下,对船长、船员或承运人的其他雇佣人在驾驶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的货损可以免责。这种过失主要是指有关驾驶船舶进行海上航行时的人为错误,但并不全指船舶在航行状态下发生的驾驶过失,船舶有时虽抛锚停泊,却也会发生驾驶上的疏忽或过失,如船舶锚泊时遇大风,本应开动引擎逆风顶抗,而船员未尽职任船舶由风浪冲击所致货损。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