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96页(313字)

船舶发生的火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承运货物的自然特性、承运人或其雇佣人员的疏忽,海难以及来源不明的原因等等。

按照海牙规则第4条第2款的规定,除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知情外,其他原因引起的火灾导致货物受损,承运人可以免责。但如果火灾是承运人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未尽谨慎处理之责使船舶适航所致,承运人就不能免责。船舶如果发生不合理绕航,则无论何种原因引起的火灾、承运人都不能免责,除非承运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纵然不绕航火灾也会不可避免地发生。汉堡规则规定,承运人应对火灾引起的货物灭失、损坏和延期交货负责,但索赔方得负举证之责,证明火灾是承运人、其雇佣人或其代理人的过失或疏忽引起的。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