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船舶过失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96页(192字)

海牙规则第4条规定,承运人在保证船舶适航的前提下,对船长、船员或承运人的其他雇佣人在管理船舶中的疏忽或过失所造成的货损可以免责。

但是,实践中往往很难区分管理船舶过失与管理货物过失,若是前者,承运人可以免责;若属后者,承运人得对因此造成的货损负责。两者的区分关系到责任分担问题,也正因此常常引起纠纷。所以汉堡规则已取消了这一免责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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