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96页(305字)

又称初步证据、推定证据。

海牙规则规定提单的必要记载事项有:(1)由托运人提供的货物主要标志;(2)货物的件数、数量或重量;(3)货物的表面状况。而提单则作为承运人依照上述事项收到提单所载货物的表面证据。因此,货主根据提单所载内容发现货物短少而要求承运人赔偿时,若承运人能提出足够证据证明该短少的货物确未装船,承运人就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提单作为一种表面证据,承运人对提单所载内容可以提出反证。

这样的做法对提单持有人很不利,直接影响到人们对提单的信心。所以,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都规定,一旦提单转给善意的第三方,提单所载内容对承运人来说就成了最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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