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96页(309字)

有关船舶改变航程,离开正常的、习惯的航线的条款。

绕航有合理与不合理之分。按照普通法的原则,只有在下列两种情况下的绕航才属于合理绕航:(1)为拯救人命的绕航。(2)为了航行的安全和航次的履行所作的绕航。海牙规则规定的合理绕航除包括普通法所指的合理绕航内容外,还包括拯救财产的绕航和其他“任何合理绕航”,是一种广泛性绕航条款,共范围较难把握。

而船舶因合理绕航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承运人可以不负赔偿责任。除上述合理绕航外,任何其他为单方利益或与运输合同严重抵触等无故绕航都属不合理绕航,其后果将构成根本违约,承运人应对货损负赔偿责任,而不能享受提单的免责权和责任限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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