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00页(969字)

在集装箱运输中有关承运人责任的各种制度。

集装箱运输中,为更好地发挥其优越性,常采用多式联运。因此,承运人在集装箱多式联运中的责任按责任主体划分,有下面两类:(1)分割责任制。

在运输全程中,承运人只对由自己履行的运输区段中发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承担责任的制度。按照这种责任制,虽然集装箱运输将承运人责任范围从传统海运的“从装船始至卸船止”扩大到“从在装货港的集装箱装卸区接受到在卸货港的集装箱装卸区交付”,但承运人只对自己履行的海上运输区段承担责任,而不承担在此前后的一切责任。但是,在分割责任制的条件下,一旦发现箱内货物的短少或损坏,就很难判断这种货物短少或损坏是在哪一个运输区段发生,进而影响到承运人责任的确定。在这种情况下,通常都把货损货差看作是海上运输区段发生的,由签发提单的海上承运人按照适用于海上运输的责任原则承担责任。

(2)单一责任制。在运输全程中,由运输合同当事人中的一个承运人就全程运输对货主承担责任的制度。

这种制度,因各个运输区间的责任内容的不同,又可分为同一责任制和网状责任制。根据同一责任制,签发联运提单的承运人统一对货主负全程运输责任。

即货损货差不论发生在哪一个运输区段,都按同一的责任原则承担责任。如果事后能查清发生损害的运输区段,联运承运人可在赔付货主后向该运输区段的实际承运人追偿。

但是,在同一责任制的条件下,由于集装箱联运经过的国家多,并由多种不同的运输工具进行,承运人的责任不能违反适用于各该运输区段的强制法规的规定。因此,承运人的责任要求较高。

实践中,采用同一责任制的运输合同中,关于承运人的责任,除了规定较高的责任限额外,一般都采用除不可抗力外,不承认其他免责事项的严格责任制。这种做法往往引起运输成本的提高。

而根据网状责任制,联运承运人虽然对货主负全程运输的责任,但遇损害赔偿不像同一责任那样,而是按发生损害的运输区段所适用的法规规定的责任来承担责任。如在海上运输区段适用海牙规则,而在欧洲铁路运输区段则适用《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等。

在网状责任制的条件下,对于发生区段无法明确的箱内货物的灭失或损坏,一般都看作是海上运输区段发生的,可按照海上运输区段适用的责任原则承担责任,但在运输合同中另有约定的,也可按照完全不同的责任原则来确定承运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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