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运输货运事故的处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01页(507字)

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受理和处理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因货物在货运事故中受损而提出的赔偿要求。

在集装箱运输中,由于海上运输中船体的摇摆和倾斜,集装箱装卸区中不适当的保管和堆存;陆路运输中铁路车辆的振动,拖车和卡车运输中车辆的摇晃,途经山岳地带时的颠簸,以及经过寒冷地区时温度、湿度、气压的变化等,往往使集装箱货物受损。受损货物所有人(即索赔人)在向索赔的对方提出赔偿要求时,必须提出足够证据,备齐索赔单证,包括:(1)能证明索赔人是正当的索赔人的单证,即能证明索赔人是货物所有人或对货物享有所有权的单证;(2)能证明索赔的对方负有赔偿责任的单证,即证明货运事故是在承运人掌管货物期间发生的单证,如交付记录和检验报告;(3)能证明索赔人提出的索赔金额是合理的单证,如检验报告、装箱清单及发票等。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理赔时,首先应确认货运事故及损失的存在;其次,应以现行有效的公约(在《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生效之前,普遍采用《海牙规则》)、法规和提单条款为依据,确定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承运人的责任;第三,认真审核索赔额,包括确定提单中规定的责任限额;最后,向转包承运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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