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货运事故的处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04页(700字)

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对货运事故处理程序、索赔时效、手续等的规定。

按此规定,首先承托双方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力争减少损失和防止继续扩大,并做好事故记录;其次,应即时协商解决,不成时可申请交通主管部门或运输合同管理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收货人和承运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车辆或扣留运输货物,否则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各责任方承担。货运事故中的赔偿按以下规定办理:(1)受理方要求赔偿时,须提出赔偿要求书,并附货运单、货运事故记录和有关的证明文件。

保价运输物品还需附声明价格的物品清单。

要求退还运费的,还应附运杂费收据。(2)货物损失赔偿费包括货物价格、运费和其他杂费。

全部灭失,全部赔;部分灭失,部分赔;能修复的,按修理费加送修运费赔;不能修复但尚能使用的,按损失程度减低的价值赔。由于承运人责任造成货物灭失,以实物赔偿的,承运人运费照收;按价赔偿的退还已收运费。

属托运人责任的,运费不退;尚能使用的,不论何方责任,运费照收。

(3)属承运人的受托人责任的(如装卸部门),承运人先向托运人赔偿,再向其受托人追索。

(4)索赔时效从签注货运事故记录次日起不超过180天,逾期无效。责任方应在收到要求赔偿书的次日,60天内处理完毕。

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可适当延长。(5)赔偿金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偿付,不得用扣留货物或拒付运费来充抵。

(6)丢失货物赔偿后,又被找回,应送还原主,收回赔偿或实物;原主已不愿接受失物或无法找到原主的,由承运人自行处理。(7)承托双方对货物逾期到达、车辆延滞、装货落空都有责任时,按各自责任所造成的损失相互抵除后偿付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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