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路货物运输的货物交接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04页(341字)

国际公路货运公约对承托双方交接货物的具体要求的规定。

按此规定,承托方货物的交接与承收方货物的交接必须做到以下以点:(1)承运车辆到达发货地点后,发货人交付货物时,驾驶员应亲自点数、监装,发现包装破损、异状,应提出更换货物或重新整理。如果发货人未予变更或整理,则应在发货单上注明。(2)承运货物时,要有发货人开具的与实物相符的发货票及其他随车同行的单据,发货票与实物不相符时承运人要予以纠正。(3)货物抵运目的地时,驾驶员应向收货人交清货物,由收货人开具结业证明(或以发货票代替)并加盖收货单位章和经办人签字。(4)交货时如果发现货物短缺、丢失、损坏,应会同收货人和有关部门认真检查,并作出原始记录,分别由驾驶员或装卸人员开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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