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路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和豁免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04页(353字)

国际公路货运公约对承运人责任和免责的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在公路货运中,承运人应对自货物接管时起到交付时止其间发生的任何货物损失和延迟交付负责。此外,对于运输中,由于所使用车辆的不良状况或由于承运人所租用车辆的有关人员或其代理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引起的任何货物损失和延迟交付,承运人也负有责任。但下列特殊风险所致的货物的灭失、损坏,承运人免责:(1)由于使用无盖敞车引起的,而无盖敞车的使用是根据运单明确议定的;(2)由于货物无包装或包装不良所致;(3)由于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他代理人所从事的货物搬运、装载、积载或卸载所致;(4)由于包装上标志或号码不足、不当、错误所致;(5)承运活动物;(6)货物的锈损、腐烂、干燥、渗漏、发霉、发潮系货物的自然特性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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