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05页(762字)

简称华沙公约。

关于以航空承运人为一方和以旅客和货物托运人与收货人为另一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国际航空运输公约。该公约1929年订于华沙,于1933年2月13日起生效。截止1984年底,已有116个国家加入,我国已于1958年正式加入该公约,同年对我生效。

公约的宗旨是在国际航运领域,统一国际航空运输的条件;统一国际航空运输的文件如客票、行李票和航空货运单等;统一承运人的责任。公约共有五章41条,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范围和定义,主要规定公约所适用的国际运输以及“国际运输”的定义;第二章运输凭证,规定了客票和行李票的应载内容以及航空货运单的应载事项、作用等。第三章承运人的责任,规定了承运人对于发生在航空器上或发生在上下航空器过程中的旅客的伤亡而产生的损失以及在航空运输期间,运输的货物的遗失或损坏所应承担的责任等;第四章关于联合运输的规定,明确了包括航空运输在内的多种运输方式联合运输情况下,该公约只适用于空运部分,非空运部分不适用;第五章一般和最后条款,主要对加入该公约的程序做了规定。华沙公约自1929年订立至今曾经做过一次重大修改和一次重大补充,修改是在1955年,对华沙公约内责任限制、运输单证的项目、航行过失免责及索赔期限做了修改、修改文件称为海牙议定书,又称为华沙公约修订本。

补充是在1961年,旨在把华沙公约中有关缔约承运人的各种规定适用于具体履行运输事宜的实际承运人,这次补充称为瓜达拉哈拉公约。

华沙公约的修改和补充在性质上并没有改变华沙公约的基本原则,因此,三者是一致的。但在另一方面,华沙公约及其修改和补充又是相互独立的国际公约,对每一个国家来说,可以参加其中的任何一个或同时加入两个或三个。我国已加入了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但没有参加瓜达拉哈拉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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