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运输货物的交接责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03页(409字)

在水路运输中发生货损货差制定责任的规定。

按规定责任,可分货损责任和货差责任。关于货损责任,《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规定:(1)装船前和装船过程中造成的残损货物,由起运港负责;(2)到达港卸货出舱前发现的残损货物,无船舶与起运港原始记录证明或残损程度超过原记录记载的,由船舶负责;(3)到达港卸船时发现因积载不当造成的货损,由船舶负责,但因起运港擅自变更配载图(表)所造成的货损,由起运港负责;(4)到达港卸货过程中发生的和交付时发现的残损事故,由到达港负责;(5)在装船和卸船过程作业中,由于船舶起货机具不良所发生的货物残损,由船舶负责。关于货差责任按船港双边交接划分:交货前由交方负责,交货后由接方负责。实行船港交接的具体方式可以是:(1)由船员直接和港口办理理货交接;或(2)船方在港口派驻理货组和港口办理理货交接;或(3)由理货公司代表船舶和港口办理理货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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