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07页(429字)

国际空运公约对承运人应享权利和应尽义务的规定。

根据《华沙公约》及《海牙议定书》,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是:(1)妥善保管、积载、交付货物,对发生在其保管期间的货物灭失、损坏或期限延误承担赔偿责任;(2)除另有约定外,在货物运达目的地后,应立即通知收货人。承运人的主要权利是:(1)向托运人、收货人收取费用。

在发生货损事故时可按照有关公约享受免责事项和责任限制,但无权引用空运单或其他单证中关于免除或降低《华沙公约》及《海牙议定书》中规定的承运人责任的条款。

承运人可免责的事项有:(1)如果承运人能证明自己及其代理人为避免损失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的措施,或能证明不可能采取这种措施时可免责;(2)如果承运人能证明损失是由受损人的过失所引起或促成的,可视情节免除或减轻责任;(3)根据《华沙公约》的规定,如果承运人能证明损失是由于驾驶、操作航空机或领航上的过失所引起的,可免除责任。

但《海牙议定书》已将该免责事项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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