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国际航行应备文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08页(386字)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对航空器在从事国际航行时应备文件的规定。

它们是:(1)航空器登记证。该证表明其所属的国家和国籍。

(2)航空器适航证。该证由航空器登记国发给或核准,以证明航空器在设计、建造等各方面适用于国际民用航空运输。(3)每一机组成员持有适当的执照。该执照也是由航空器的登记国发给或核准的,以表明机组成员在飞行技术上和身体诸条件称职。

(4)航空器航行记录簿。该簿记载航空器、机组及每次航行的详情。(5)航空器无线电台许可证。

航空器内无线电设备的携带必须具有航空器登记国主管当局签发的许可证;当航空器飞往缔约国领土时,无线电设备的使用必须遵守该国制定的有关规章,无线电设备的操作与使用必须要由飞行机组成员中持有登记国当局签发的专门执照的人员来进行;(6)列有乘客姓名及登机地与目的地的清单。(7)货物舱单与详细的申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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