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邮政对挂号函件的责任范围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13页(948字)
《万国邮政公约》对挂号函件各邮政应负责任和寄、收件人要求补偿的规定。
按《万国邮政公约》规定,各邮政必须对挂号信函的遗失承担责任,不论挂号信函是按散寄方式还是封成总包寄运。挂号函件内件全部被窃或全部损坏,可作为遗失处理,但须确认包装用品足以有效地保障内件不受抽窃或损坏,并且需在收件人收到邮件之前,或在退回原寄地时寄件人收到之前发现有关邮件的这种不正常情况。
寄件人对于遗失的挂号函件有权要求补偿,每件补偿金额为60法郎,对于装有一个或几个专袋内寄交同一地址和同一收件人的印刷品和用挂号发运的印刷品专袋,每袋补偿金额可达到300法郎,但寄件人可以放弃这个权利而转让给收件人;如果国内法令允许的话,寄件人或收件人可以授权第三者领取补偿金。
收件人在收到完全被窃或被损坏的邮件后,有权不按上述对寄件人的补偿限额而要求补偿,他也可放弃此权利并让与寄件人领取补偿。
寄发邮政可在本国的挂号函件的寄件人支付根据国内章程规定的补偿费,只要此项补偿金额不低于上述每件60法郎和每袋300法郎的限额。各邮政对下列情况不承担责任:(1)挂号函件的遗失是由于:(甲)不可抗力事件所致,至于遗失是否因不可抗力事件所致应由发生遗失的邮政根据其国内法令来决定,如果原寄国邮政提出要求,还应将该项不可抗力事件通知之;如果寄发国邮政愿对不可抗力事件承担责任的,那么寄发国邮政对在其国内交寄函件的寄件人承担责任。(乙)邮局档案因不可抗力事件而被损毁,以致函件下落不能追查,且又不能以其他证据确定其责任。(丙)寄件人在自交寄的次日起一年以内未曾申请查询。
(2)根据寄达国邮政的通告予以扣留或根据该国法令予以扣押的挂号函件。(3)函件内容属于“禁寄物品”词目下的第(2)项、第(3)项第二和第(4)项所载的禁寄物品(参见“禁寄物品”),因而被主管当局没收或销毁。(4)挂号函件由于本身的原因而受到损坏。凡涉及到因向海关申报事项而引起的问题,不论这些申报是用何种方式提出的,以及对于海关根据寄达国法律禁止进口或流通的物品,在查验属其监管的函件时所作出的决定,各邮政均不承担责任。
各邮政对于挂号函件,已按国内规章有关投递同类函件的规定或已凭合格的用邮身份证办理,妥为投递的话,则不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