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无因性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18页(308字)

票据的法律特征之一。

票据具有票据权利的发生,不论有无原因或是否合法,都不影响票据效力的特征。票据是一种不要因的证券。“因”是指产生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原因,它是票据的基础法律关系。任何票据的签发或转让总是有其一定的原因,但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一经成立,即与产生或转让票据的原因关系相分离。票据债权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须向债务人证明该票据签发或转让的原因。即使该票据有原因上的缺陷,只要债权人是依法取得票据的,票据的记载是符合法定要式的,债务人必须对债权人支付票据金额。票据的无因性保证了票据的顺畅流通,使人们放心地接受票据,不必去查究票据原因之有无或是否有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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