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19页(341字)

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特定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或其誊本上所为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具体来说:(1)票据保证首先是一种附属票据行为。票据保证是建立在基本的票据行为(出票行为)之上的,以形式上有效和被保证债务的存在为前提,对于出票行为与被保证债务有附属性;但依据票据行为独立的原则,被保证债务即使实质上无效,票据保证仍能有效成立,所以,保证又是一种独立的票据行为。

(2)票据保证的目的在于担保其他票据债务的履行。其所担保的票据债务既包括承兑人的付款债务,也包括出票人、背书人、参加承兑人等等偿还债务。

至于票据法所规定的出票人与承兑人的利益偿还债务,并非票据债务,所以不在保证范围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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