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免税额和供养父母免税额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784页(1386字)

1.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子女免税额:

(1)在课税年度内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

(2)在课税年度内已过18周岁但未满24周岁在学校受全日制教育的未婚子女;

(3)已满18周岁但心智或肢体弱能而不能正常工作的子女。

2.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供养父母免税额:

(1)受供养父母是香港永久性公民;

(2)受供养父母年龄已足60岁,或虽未足60岁,但有资格按政府亡伤残津贴计划申请津贴者;

(3)受供养父母与纳税人同住至少连续6个月,或接受纳税人或纳税人妻室给予每年最少1200元生活费者。

该项中“父母”一词是指:

①纳税人或其经正式结婚的妻室的亲生父母;

②依法领养纳税人或其妻室的养父母;

③继父母;

④纳税人或其妻室的生母;

⑤已故配偶的父母。

3.1988/89年课税年度,纳税人可以享受下列免税额:

(1)个人免税额

纳税人本身 $29,000元

纳税人妻室 $31,000元

在职妻子 $15,000元

(2)额外免税额

单身纳税人 $7,000元

已婚纳税人 $14,000元

(3)子女免税额

第一名子女 $12,000元

第二名子女 $8,500元

第三名子女 $3000元

第四至第六名子女(每名计算) $2000元

第七至第九名子女(每名计算) $1,000元

(4)父母免税额

供养父母免税额(每名计算) $10,000元

额外供养父母免税额(每名计算) $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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