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308页(203字)
台湾1985年颁布《渔会法》中,对渔会管理机构的权利和责任作出规定:(1)渔会以会员(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2)休会期间,理事会依大会的决议策划业务,监事会监察业务及财务。(3)渔会总干事秉承理事会决议,执行任务,如有违反法令、章程,以致损害渔会时,应负赔偿责任。(4)渔会收受与保管的财务,非因不可抗力致生损害时,总干事及有关职员负连带赔偿责任。